支持独立Blogger Zola,真实报道重庆“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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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_ZolaZhou.jpg  只要你经常上网,就不大可能不知道重庆“钉子户”事件,在这期草莓周刊的中间位置,可以了解相关的背景资料。据说现在媒体已经被禁止报道,换句话说,这件事的后继发展,我们可能完全不可知了。往小里说,是我们的好奇心无法满足,往大里说,这狠狠侵害了作为公民应有的知情权(虽然这个权利从来就没有完好过)。

  Zola在这个时刻,做出了如此的举动,也许不能说是没有私心的,他也并不讳言:

在我的新闻敏感性和企图一夜成名的欲望的驱动下,我星期一中午喝完朋友雄的喜酒后,到娄底市转(A73)火车到贵阳市,然后从贵阳市转火车(5608)到重庆市,星期三的凌晨终于像一颗疯狂的石头一样滚到了重庆,准备利用私人BLOG来报道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的"最牛钉子户"事件。
我决定千里迢迢来重庆明查暗访,企图了解多方观点。这也许是一个于公于私都非常有益的举动。于公,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政府是不是依法办事的政府,拆迁户的户主吴苹和杨武是不是守法的公民;于私,如果我因此花上几天时间加上几百块钱路费而名声大振的话,我将来可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用来成就一番事业。如果你能理解,请留言支持我。
但对Zola的“壮举”,我只能鼓掌叫好!在我看来,独立Blogger最大的意义之一,就是由于其“独立性”,而可以避免很多外在的干扰,发出自己真正的声音,Zola用自己的Blog系统,不属于任何BSP,没有人可以象打自己儿子一样招呼都不打一声就任意删帖;服务器host在国外,ZF也无法象蹂躏国内主机服务商那样随便就封站或搬机器。最多就是封锁域名,还是可以通过代理访问。

  言论独立,才能有力,独立Blogger Zola,已经开始试图展示他的这种力量了,我对此充满期待,希望能看到对此事件的,真实、持续、有价值的blog报道。对Zola有两点建议:

  1. 注意安全!这也是所有人的叮嘱
  2. 尽快亲自或者委托可靠的人开设一个在线小额捐赠账户,我想很多人都会希望对你这次行动进行捐助的,比如我

相关阅读:

Zola已经提供了捐赠的方式,我捐了100元,希望能够支持他在Blogger独立报道的路上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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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la同学太牛了! from y0ungs的blog

我有点佩服Zola,这个人有点强!从看到他和postshow之间的口水仗,我知道这个人比较喜欢捣乱。后来看到他说要回家卖菜了,没想到还真的搞了个三轮蹬着卖菜去了。后来看他的blog,知道这... Read More

Zola在做一件大多数国内Blogger不敢或不愿或不能去做的事,这事昨天说过了,Webleon在Twitter上问大家:请扪心自问 在 钉子户 事件上 你所支持的 到底是观点还是形式 我在怀疑我承认,对这件事本身,我兴趣不大,因为此事之所以成为最近的热点新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刚好赶上“物权法”这个关键点,一面立法号称保障人民的物权产权,一面又要强行拆除人民的房屋,该“钉子户”牛就牛在,周围已经被挖成了“中南海”,仍然屹立不倒,坚持不搬,导致以事发地点为中心,形成了全国各地维权者聚集申诉的小型枢纽,... Read More

Zola在做一件大多数国内Blogger不敢或不愿或不能去做的事,这事昨天说过了,Webleon在Twitter上问大家: 请... Read More

7 Comments

zola said:

谢谢herock的支持与鼓励 :)

dupola said:

不用谢。嘿嘿。

y0ungs said:

herock真大方

dupola said:

他的blog已经被GFW了。

Anonymous said:

《公平,你在哪里》
2007年4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惊心动魄的一幕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徐家沙梁村发生了。
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手续的祖小梅的二层住宅楼,被40多个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所谓的执法人员和多辆工程车无情的推倒了。守法的公民,齐全的手续,在这《物权法》刚刚通过以及自治区60周年大庆之际,政府为了开发商的利益擅自做决定,把老百姓合法的建筑物“推倒”了。
为了改造城区,徐家沙梁村整体拆迁,开发商以平均590元/平米将土地非法收购,转手以每亩100多万卖给各个单位做建设用地。合法拆迁,合理补偿。因得不到合理补偿,包括祖小梅家在内多户一直没有拆迁。2007年4月3日祖小梅家收到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强制拆迁告知书(照片如下),接下来就发生了今天的事。
光天化日之下,拥有合法手续祖小梅家的房子就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推倒”了。
祖小梅的合法手续:
一、《绥远省归绥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照片如下:
证中明确规定“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内蒙古自治区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如下:
证中明确规定“村镇房屋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祖小梅(013804717258)
2007年4月19日

Anonymous said:

寻找好心人!寻找中国法治!!!

guba said:

支持壮举,支持后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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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age contains a single entry by herock published on March 29, 2007 12: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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